吴良材是文化遗产还是驰名商标
来源:爱游戏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23 04:30:11
上海、苏州两公司为商标侵权纠纷对簿公堂讨说法
中华老字号企业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吴良材”)开拓全国市场的品牌战略计划,在近邻江苏地区遭遇阻力。原来,江苏不少地区竟然也有同名同姓的吴良材眼镜店,消费者摸不着头脑,圈内多年来围绕这个老字号的纷争也未有停止,官司甚至从一审的地区中级法院打到了二审的省高级法院。2009年11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要求苏州吴良材改名的判决。上海吴良材终于赢得保护自身商标权利不受侵犯的关键一战。
今年年初的一天,扬州市民陈先生在上海“吴良材”总店新配了一副眼镜,不久镜架出了点小问题,因当时服务人员告诉他,眼镜可以在全国“吴良材”加盟店联保,回扬后,他就到市区“吴良材”眼镜店,希望服务员帮忙维修,却遭到了拒绝。后来陈先生才得知,此“吴良材”非彼“吴良材”。
同样都是“吴良材”,为啥不是一家人呢?原来,扬州全市挂“吴良材”招牌的十多家眼镜店,竟来自上海、南京两个不同的“东家”。
而与上海吴良材打官司的却是挂名“苏州吴良材”的另一个企业,它竟然也在江苏的苏州、无锡、常州、南京、盐城等城市开出了分店。
吴良材,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人。1806年,他把在上海经营珠宝、眼镜生意的商店更名为吴良材眼镜店,为保信誉,该店出售的每副眼镜架上都刻有“吴良材制”四字。1935年,“吴良材”第五代传人吴国城在今南京东路开设总店。
1956年,吴国城主动申请将吴良材眼镜公司公私合营,并按国家政策领取了定息。“文革”期间,公司一度不再使用“吴良材”字号而改用他名。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公司又先后改名为上海吴良材眼镜商店、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上海三联商业集团吴良材眼镜公司和上海三联(集团)吴良材眼镜公司。
至1998年10月,改名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该名称沿用至今。
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由吴良材于1806年创设沿续而来,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了。“吴良材”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字号是前国内贸易部和现商务部认证的“中华老字号”。2004年2月25日,“吴良材”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上海“吴良材”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加盟店在全国已遍布100多个城市共200余家,至2005年底,其营业额达2.28亿元,列全国眼镜零售店首位。
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前身苏州市宝顺眼镜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10日。
1993年12月4日,该公司成立苏州市宝顺眼镜有限公司经营部作为其分支机构。
1998年3月31日,宝顺公司经营部更名为“苏州市宝顺眼镜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商店”。
1999年11月5日,经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宝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宝顺公司经营部分别变更名称为“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和“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该两名字沿用至今。
2004年,上海吴良材发现了名为“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的企业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即在其企业名中使用了“吴良材”文字,在营业范围中的“眼镜验配”、“验光配镜”、“零售眼镜”的服务与“三联”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相同及类似,而且在其眼镜盒、贵宾卡、网页上突出使用“吴良材”文字。
这些行为使消费的人误以为苏州吴良材提供的服务为“三联”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或与“三联”有关联,因此侵犯了“三联”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2007年6月起,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吴良材先后向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泰州市、盐城市、常州市6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了一场连续性的声势浩大的密集维权行动。
2007年9月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在社会各界引起不小震动的商标侵权案。在法庭上,上海吴良材和苏州吴良材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上海吴良材认为,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将“吴良材”文字作为企业名中的字号进行变更登记具有主观恶意。其作为一家从事眼镜经营的同行业企业,应当知晓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吴良材眼镜”和“吴良材”商标,其仍将“吴良材”作为企业名进行登记并在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和加盟店名称中使用,该行为侵害了“吴良材”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州吴良材立马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被告在其企业名、网站、加盟店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在其网站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就其侵犯权利的行为消除影响等。
被告方苏州吴良材则认为:苏州吴良材是依法取得“吴良材”字号的,字号与商标的一致可看做是“撞车”,而非恶意“搭车”。由苏州宝顺眼镜公司更名为苏州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是出于对历史名人的尊重;吴良材这个名称在江苏已经被普遍的使用,失去了其显著性,因此吴良材慢慢的变成了文化遗产,上海吴良材无法独占。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在经过近2年时间的漫长审理后,2009年的5月,苏州市中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上海吴良材前身创始于19世纪初,历经数百年的产品、技艺和服务的传承与积累,逐步形成了“吴良材”这一品牌价值。上海吴良材作为“吴良材”品牌的合法传承者,经过多年来对“吴良材”字号和商标的持续广泛地使用,品牌已在国内尤其是长三角地区眼镜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盛誉。而苏州吴良材在与“吴良材”品牌不具有任何历史渊源的情况下,擅自将字号由“宝顺”变更为“吴良材”,主观上具有攀附“吴良材”强大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于是,法院判令苏州吴良材停止侵犯“吴良材”商标的专用权的行为;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中不得含有“吴良材”字样;赔偿上海吴良材经济损失17万元;公开道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无疑为江苏省内其他几家法院的判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苏州吴良材明确说,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一直辩称: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于不同的法律授权,两种权利没有强弱和高低之分,目前不存在一种权利可以限制另一种权利的法律依据。
这种冲突是中国法律立法的缺陷造成的,并不能归责于当事人。而与此案有牵连的苏州市工商局也强调:苏州市吴良材眼镜公司是1999年由苏州市宝顺眼镜公司变更而来,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的商标在200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苏州“吴良材”名称变更与上海“吴良材”公司驰名商标的认定无关。
近年来,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热点和难点,也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众多圈内专家纷纷认为,解决两权冲突只有法律“盲点”而无法律“真空”,不能以制度漏洞掩盖主观恶意。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指出,不能把驰名商标认定时间与事实上的“驰名”混为一谈。他认为苏州企业名变更是在“吴良材”驰名商标认定之前,因此就没有追溯力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从保护原则上来看,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并不是商标事实上“驰名”的具体时间。
以“吴良材”为例,判断上海“吴良材”商标该不该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1999年苏州宝顺眼镜公司做企业字号变更时,“吴良材”商标是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是否被熟知。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唐广良认为,商业标识的冲突无非有两大类:一类可以简单地称为善意的冲突,这种行为多发生在一些公用的标识、大家通常愿意选择的一些词汇、标识、地理名称上等,比如“长城”之类的名称,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语言,一些美好的词汇,这类冲突的产生可能有制度上的原因;另一类是恶意的冲突,即使制度上有漏洞也不是导致这类冲突产生的本质原因,其本质是商业诚信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田表示,恶意,是主观故意要利用别人的商誉来为自己谋利,这是违背公平、诚实、合法根本原则的,所以无论侵权方经营、宣传投入多少费用,都不能成为法律支持的对象。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中,“吴良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判决赫然在列。法院在裁判本案时,一方面从保护老字号和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出发,最终认定苏州吴良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变更字号;另一方面考虑到被告之所以能够注册登记“吴良材”字号,既有其自身的原因,也与我国企业名登记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有关,且被告的获利也并非完全借助于“吴良材”的品牌效应,与其自身努力也分不开,因此没有全额支持原告50万元的赔偿请求。江苏法院的判决,获得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认可。